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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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拍字第10號聲請人桃園市八德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理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順郎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相對人陳順郎已於109年3月23日死亡,故請提出:
一、被繼承人陳順郎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