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世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0,8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044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5851元黃世二自民國113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5863元黃世二自民國113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41760元黃世二自民國113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71457元黃世二自民國113年08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世二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7日止累計78,656元正未給付,其中75,851元為本金;2,8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世二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7日止累計45,984元正未給付,其中45,863元為本金;12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世二於民國105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8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7日止累計43,367元正未給付,其中41,760元為本金;1,51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黃世二於民國107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07日止累計72,882元正未給付,其中71,457元為本金;1,42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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