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09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0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2093號原告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月葭 (董事長)原告 林譽修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M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起訴狀應補正由原告一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二、上開裁決之受處分人並非「林譽修」,原告林譽修應敘明有何公法上法律關係而得為 適格 之當事人。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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