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95號聲請人即原告XialiTradingCompany,Inc法定代理人XiaoliCai(中譯: 蔡小力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黃建添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 律師
陳宏銘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楊正平 訴訟代理人 陳觀民 律師複代理人 金琬婷 相對人即被告 蔡思庭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昱玟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黃少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08年3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定明文。上開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址設「15009Manchester
Rd.Ballwin,Mo63011U.S.A」原判決記載為「ManchesterRd.Ballwin,Mo63011U.S.A」顯有漏載「15009」,此對照附卷原告之授權書即知此屬顯然錯誤,爰聲請本院更正云云。
三、查聲請人就本院刑事庭103年訴字第688號、104年度訴字第223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3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刑事委任狀所記載之地址均確為「ManchesterRd.Ballwin,Mo63011U.S.A」(見本院刑事105重附民字第16號卷第2、5頁),且聲請人於本院歷次提出之書狀地址亦均為相同之記載,本院判決亦均與其書狀所記載之地址一致,可見並無聲請人更正判決聲請狀所指「對照附卷原告之授權書」之情形,是本院之判決並無顯然錯誤或誤繕、漏載之情事,自無聲請意旨所示之錯誤可資更正。故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