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國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0,000元。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超過所准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現尚欠32,810元,及自96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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