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1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98年6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