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2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林春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林伊倫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2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001│優立美有限公司、林│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83年3月23日│83年5月23日│4,500,000元│││勝利、施秀美│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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