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01號聲請人 謝源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32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股票│1│85│├──┼──────────┼────────┼──┼──┼──┤│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股票│1│195│├──┼──────────┼────────┼──┼──┼──┤│0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股票│1│128│├──┼──────────┼────────┼──┼──┼──┤│000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股票│1│140│├──┼──────────┼────────┼──┼──┼──┤│0005│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股票│1│185│├──┼──────────┼────────┼──┼──┼──┤│0006│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股票│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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