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412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蔡仁雄 債務人張粲債務人 徐正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粲、徐正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玖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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