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6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被   告  王中平
       王臺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如為必要
共同訴訟,全體當事人應一併起訴,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而
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王中平」、「王**」等人,然
觀諸卷內資料,原告起訴非以被繼承人王 李富妹 之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
並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即來閱卷並補正被告全
體繼承人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原告於同年月17日收受補正裁定後亦未為追加被告及更正聲
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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