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九二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萬通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貳萬捌仟捌佰元│AJ二八三一二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