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0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甲府文化出版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一國際商標事務所│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伍萬陸仟零 壹拾壹│0000000│││││社長 安分行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