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張原禎 即 辛雨林 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張中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仁愛國小等10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萬5,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