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刑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刑補字第3號請求人 黃振益 上列請求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本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105號),請求刑事補償,經核其請求狀未依刑事補償法第十條第四款提出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程序尚有欠缺,爰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命請求人於接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依該條規定駁回該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連發法官楊明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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