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謙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謙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9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三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附表:受刑人陳榮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罪│詐欺罪│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9.12.13│99.12.23│100.01.1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152號│偵字第8980號│偵字第1688、1944│││││、3434、343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實││250號│301號│2025號││審├────┼─────────┼─────────┼─────────┤││判決日期│100.5.13│100.5.27│100.12.1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豐簡字第│100年度豐簡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決││250號│301號│901號││├────┼─────────┼─────────┼─────────┤││判決確定│100.6.7│100.6.27│101.3.7│││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更第3661號(編│執更第3661號(編│執字第3343號│││號1、2定應執行刑│號1、2定應執行刑││││3月)│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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