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宏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宏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何宏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恐嚇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何宏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07.06│自98年4月3日起至98│││││年4月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4966號│第3745、5436號││├─┬──────┼──────────┼──────────┼─────────┤│最│法院│板橋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7179│100年度上易字第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8.09.16│100.02.24││││││││├─┼──────┼──────────┼──────────┼─────────┤││法院│板橋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7179│100年度上易字第7│││判││號│號│││決├──────┼──────────┼──────────┼─────────┤││判決│98.10.15│100.02.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罰金之案件││││├────────┼──────────┼──────────┼─────────┤│││苗栗地檢100年度│││備註│板橋地檢99年度│執緝字第428號││││執緝字第2990號├──────────┤││││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3548號││└────────┴──────────┴──────────┴─────────┘
已執畢100.09.30~101.07.29
無羈押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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