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131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