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益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林明益前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31號判決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56號裁定減刑後,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其於94年3月23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3月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0日,於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7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7月19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