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407號聲請人 周駿翔 相對人 黃家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於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本票二紙之提示日。該裁定於108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提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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