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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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78號原告 黃翠雲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 黃建霖
黃錫斌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錫佳 被告 黃淑美
黃淑眞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黄淑華 被告 黃榮傑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葉麗鳳 被告 黃家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共有人編號9「 葉黃麗鳳 」應更正為「黃葉麗鳳」、附表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