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5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漢和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陳明原告每月薪
資之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陳報(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原告每
月薪資之金額,並提出證據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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