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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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聲請人 洪誌佳 相對人 孫士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229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108年12月4日30,000元109年1月2日109年1月2日WG00000002108年12月5日10,000元未載108年12月6日WG00000003108年12月6日5,000元未載109年1月6日WG00000004109年1月6日20,000元109年2月2日109年2月2日TH00000005109年1月13日25,000元109年2月2日109年2月2日WG00000006109年1月22日45,000元未載109年2月5日WG00000007109年2月5日30,000元未載109年2月12日WG00000008109年2月12日10,000元未載109年3月10日WG00000009109年3月10日20,000元未載109年3月26日TH000000010109年3月26日25,000元未載109年3月27日CHNO26399211109年3月27日15,000元未載109年6月1日CHNO26399812109年6月1日10,000元未載109年6月3日CHNO26392713109年6月3日37,500元未載109年6月8日CHNO26393614109年6月8日20,000元未載109年6月11日CHNO35236315109年6月11日5,000元未載109年7月11日CHNO35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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