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郭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許致愷┌─────────────────────────────────────────────────┐│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顏○○│澎湖○○信用合作社│107年3月24日│17,380元│0000000│││││港都分社│││││├──┼─────────┼─────────┼──────┼────────┼───────┼──┤│002│王○○│○○銀行澎湖分行│107年4月15日│65,000元│0000000000││├──┼─────────┼─────────┼──────┼────────┼───────┼──┤│003│王○○│○○銀行澎湖分行│107年5月15日│65,000元│0000000000││├──┼─────────┼─────────┼──────┼────────┼───────┼──┤│004│王○○│○○銀行澎湖分行│107年6月15日│65,000元│0000000000││├──┼─────────┼─────────┼──────┼────────┼───────┼──┤│005│王○○│○○銀行澎湖分行│107年7月15日│65,000元│0000000000││├──┼─────────┼─────────┼──────┼────────┼───────┼──┤│006│王○○│○○銀行澎湖分行│107年8月15日│65,000元│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