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收取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90號原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訴訟代理人 吳宣霆
張純美 胡天賜 被告李儐
葉正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取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案由欄關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