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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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29號被告 黃俊傑 指定辯護人 張家豪 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林宛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25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宛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黃俊傑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林宛柔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收據單號:刑字第00000000號)各1件附卷可憑。
㈡嗣本院傳喚被告到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
由未到,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復經本院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拘票、該署108年5月1日彰檢 錫忠 108助163字第1089016054號函暨所附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8年4月23日員警分偵字第1080010991號函暨所附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及送達證書3份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郭德進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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