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未著,發布通緝,於民國95年10月31日緝獲,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5年10月31日裁定羈押,又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12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雖坦承犯行,惟前經本院合法傳、拘不到,發布通緝後始緝獲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目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6年1月31日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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