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71號聲請人 施名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皇宣緣國際貿易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3年6月5日│40,000元│SU0000000│││有限公司 陳嘉琦松隆簡易型分行││││├──┼─────────┼────────┼──────┼─────────┼─────┤│002│皇宣緣國際貿易股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3年5月1日│100,000元│SU0000000│││有限公司陳嘉琦│松隆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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