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被告信傑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錦慈 被告 蔡易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萬元整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元貳佰柒拾萬元整,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