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被告 鄭怡萍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怡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