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76號聲請人即抗告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所為98年度聲減字第176號之裁定撤銷。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602號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以
98年度聲減字第162號裁定在案,有前案紀錄表及該裁定影本附卷可查。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
二、本院前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所為減刑裁定,依前開之說明,自屬有誤,抗告人據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撤銷前開裁定,並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