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阮弘毅┌───────────────────────────────────────────────────┐│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31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葉淵明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500,000元│DE0000000│95年6月5日││││八里分社││││├─┼─────────┼─────────┼─────────┼─────────┼─────────┤│2│葉淵明│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500,000元│DE0000000│95年7月5日││││八里分社││││├─┼─────────┼─────────┼─────────┼─────────┼─────────┤│3│葉淵明│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500,000元│DE0000000│95年8月5日││││八里分社││││├─┼─────────┼─────────┼─────────┼─────────┼─────────┤│4│葉淵明│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500,000元│DE0000000│95年9月5日││││八里分社││││├─┼─────────┼─────────┼─────────┼─────────┼─────────┤│5│葉淵明│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500,000元│DE0000000│95年10月5日││││八里分社││││├─┼─────────┼─────────┼─────────┼─────────┼─────────┤│6│葉淵明│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500,000元│DE0000000│95年11月5日││││八里分社││││├─┼─────────┼─────────┼─────────┼─────────┼─────────┤│7│葉淵明│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500,000元│DE0000000│95年12月5日││││八里分社││││├─┼─────────┼─────────┼─────────┼─────────┼─────────┤│8│葉淵明│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500,000元│DE0000000│96年1月5日││││八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