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3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建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壹拾柒元,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8306號)
緣相對人賴建興〈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六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2月1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50210元消費款、新臺幣4,507元循環利息,(自94年6月16日起至95年2月16日止),總計新臺幣54
717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