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沙小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沙小字第三三五號
  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岳勝
  訴訟代理人  陳鴻儀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陸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甲○○○有限公司(下稱皇品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向原告
購買貨品,價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三萬七千六百三十九元,迄未獲給付。被告
為皇品公司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須負連帶保證責任,爰本於買賣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客戶簽收單及連帶保證契約書各一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
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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