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原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9號附民原告 曾芳炘
曾建智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
丁銓佑 律師附民被告 林明輝
恒陽貨櫃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