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原告 陳林錫
陳鴻儒 陳鴻銘 陳鴻文 陳敏媛 陳幸宜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告 陳德重
陳淑嬌陳淑杏陳淑真 陳淑齡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告 廖芳琴
陳雋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桃園市○○區○○段○○○○○○○號、503-1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分),及被繼承人 陳王阿菜 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中所載財產種類債權(普通抵押權:債務人 黃秀端 )之證明文件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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