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七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書帆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持有槍彈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另被告雖供稱:伊父親身體不好需伊照顧,且伊有債務需要處理,請求交保等語,惟被告所陳稱上揭理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且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院認被告前揭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楊佩蓉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