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蔡震榮 訴訟代理人 余昌謀 被告 鍾秉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3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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