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5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50號

原告 林忠政

被告 劉葦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陳怡瑾

法官陳盈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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