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822號債權人日商PeopleSearchK.K.
Uchisaiwai-choChiyoda-kuTokyo000-0000Japan法定代理人CherylTongKimPing
Uchisaiwai-choChiyoda-kuTokyo000-0000Japan非訟代理人 王仁君 律師非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宗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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