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684號債權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阿波羅影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莊育順 、 莊黃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阿波羅影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依公司法第
322條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
二、請查明莊黃蘭是否為連帶保證人或僅是供提擔保物之物上保證人,如非連帶保證人,請撤回此部份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