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鍾○○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鐘晨維 律師被告 鄭宇豪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簡字第171號妨害密秘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