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3聲請人即4債務人 趙婕妤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主 文9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10理 由11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2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13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14明文。
15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趙婕妤經本院民事庭於106年11月30日以16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自106年11月30日下午4時17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18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趙婕妤並無任何財產,此有19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20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21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22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事23陳報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南山人壽保險股24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及聲請人之陳報狀等在卷可參,據此堪認25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26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27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另28本院並已於107年1月16日函詢全體債權人請其就本件是否終29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且無人為反對之表示,此亦有本院函30文及各債權人之民事報狀等附卷可參,故本院爰依上開規定31裁定如主文。
第一頁1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官提出異議。
3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