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小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沙小字第1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咏萱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被   告  蔡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99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民國103年4月
8日具狀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5,996元,及其中88,574
元自10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5,996元,及其中88,574元
自10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院願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
VISA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
民國103年1月11日累計95,996元未給付,其中88,574元為
消費款、6,210元為循環利息、1,2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就本金
部分給付自10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之分20
計算之利息。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
件訴訟。
(二)被告抗辯:對原告請求之數額沒有意見。在103年5月30日
之前會把欠款還掉。確實有欠這筆錢無誤,但因為有一批
機器尚未有收入,如果完成交易,馬上就能還掉欠款。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尊榮卡友優惠升等權益公告
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
、客戶消費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對於上開欠款之事實並
不爭執,僅以目前欠缺資力為由置辯,然經濟能力欠佳僅
係債務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從
而原告依信用卡消費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既因使
用原告核發之信用卡消費,目前尚積欠原告95,996元,及
其中88,574元自10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尚未清償,且其積欠之款項已因未於最
後繳款截止日繳款而屆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95,996元,及其中88,574元自103年1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利息截止日│
│號│(新臺幣)││││
├─┼─────┼──────┼──────────┼──────┤
│1│13268元│103.1.13│按年息17.85%計算之利│清償日止│
││││息││
├─┼─────┼──────┼──────────┼──────┤
│2│21737元│103.1.13│按年息18.85%計算之利│清償日止│
││││息││
├─┼─────┼──────┼──────────┼──────┤
│3│53569元│103.1.13│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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