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3號原告 蔡宜芳
梁雅如 陳良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惠鍾國偉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4,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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