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5號原告 邱莉秀
邱莉菁 邱莉玲 被告 陳政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邱莉秀、邱莉菁、邱莉玲為原告 邱垂傑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前段、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邱垂傑起訴後,於民國110年5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邱莉秀、邱莉菁、邱莉玲,且上開繼承人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此有本院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桃園市大園區戶政事所110年8月9日桃市園戶字第1100004233號函暨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17頁、第29至37頁),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邱莉秀、邱莉菁、邱莉玲為邱垂傑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