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與 黃慶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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