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陳志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84,574元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 陳志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84,574元之依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