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聲請人 王健勳 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5人×10份×43元-1,000元=1,58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之相關證明資料。
三、收入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於民國109年6月2日自嘉義市政府退保後,未再投保於任何單位,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之收入來源(聲請人自陳每月薪資36,000元),並盡量提出每月收入之薪資入帳證明資料(薪資明細單據、入帳收據或由雇主出具之切結書)。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0年4月3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目前有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