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49號原告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李芝娟 律師被告0000000000C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原告主張欄中關於「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00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1,00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前項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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