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陳思儀 被告 林慶炫
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段建梅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慶炫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5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何宇宸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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